“礼禁未然之前,法施已然之后”这句話出自《史记·太史公自序》,常被理解为对礼的推崇,认为礼治比法治理更优越。其实这句话应该换个角度理解,它的意思不是推崇礼,而是认为礼与法各有其功能和适用场合,只有礼与法相结合,才能实现善治。
礼的功能是在坏事未做之前进行引导和教育,建立一个道德秩序,所以是禁于未然之前,是防患于未然。但只防患于未然是不够的,也无法保证人一定不做坏事,这时候就需要法,在坏事实施之后进行制裁,即所谓的施于已然之后。未然和已然是两个层面,这两个层面都是必须的,既要有事先的引导教育,也要有事后的制裁体系,这样才能实现善治。
儒家虽然非常强调礼,但并不忽视法,即刑罚的作用,而认为法是礼的重要补充,二者必须结合起来才行。《尚书》有《吕刑》之篇,《孔子家语》载孔子之语称“其有邪民不从化者,然后待之以刑”,有些人就是不服从教化,干出各种坏事,这时礼就没用了,就要靠刑罚才能解决问题。所以,朱子在解释“道之以政齐之以刑”章时说“愚谓政者,为治之具。刑者,辅治之法”,特意强调了政刑的作用,怕人忽视了这一点,而片面强调礼。在《语类》中也记载朱子的话说:“圣人之意,只为当时专用政刑治民,不用德礼,所以有此言。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;若是格其非心,非德礼不可。圣人为天下,何曾废刑政来!”盖当时季氏偏用政刑,好sha人,故孔子发此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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